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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
珠府〔2012〕1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 珠府办函〔2018〕181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村民建房风貌管理的通知》 (珠府〔2020〕25号规定,及相关文件不一致的,以珠府〔2020〕25号通知为准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行为,简化审批程序,促进幸福村居建设,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

(一)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村民建房的实际情况,设立由镇(街道)相关人员和市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统筹村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村民建房的日常事务实行“集中式管理、一站式服务”。

(二)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协助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做好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安排不少于1名报建员,负责收集整理和向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报送报建资料。

二、加强村居用地管理

(一)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对村居范围内的旧村场和留用地开展树桩立界工作,由市测绘单位负责相关测绘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旧村场边界范围确认和集体留用地指标核定,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办理工作。

(二)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提供村居规划编制指引和技术指导,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村居建设规划的组织编制,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审批村居建设规划。

(三)对符合分户条件申请宅基地的,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分户证明,经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复核后办理宅基地手续。房屋登记确权后,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籍分户手续。

三、调整报建管理规定

(一)对新报建的村民住宅,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把关,新建村民住宅应不超出5层且建筑面积不超出400平方米。对符合要求的,免缴地价。市政府《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 ( 珠府〔2008〕160号中相关“建筑面积10%的合理误差范围”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新报建村民住宅可用准确的邻里关系尺寸图代替总平面图。邻里关系尺寸图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确认并经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核准。

(三)村民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房屋和施工图设计,也可免费选用《标准图集》,两层及以下的村民住宅可用简图报建。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对基础处理方案的指导工作。

(四)拆建住宅应当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应擅自拆建。位于名镇名村或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村民住宅的拆建应符合相关的保护规定。

四、简化测绘程序

(一)新建村民住宅的测绘工作分为房屋建设前的放线、验线和房屋竣工后的房产测绘(含地籍测量)。

(二)村民住宅能够通过准确的邻里关系尺寸定位的,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放线,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验线;对需要准确坐标定位的,由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委托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验线,测绘费用由区、镇负责。

(三)村民住宅房产测绘(含地籍测量)可由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简易测绘;对需要精确测绘的,由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委托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统一进行,测绘费用由业主负责。

(四)未经合法程序已建成的村民住宅,由业主委托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进行精确房产测绘(含地籍测量),测绘费用由业主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