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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政办函〔201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工作,确保积极就业政策的有效落实,深化创建覆盖城乡、  全民共享的充分就业城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我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就业  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满换证问题
  在2009年6月30日前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2009年7月1日后换领新证时年龄已达到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人员,《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满时男年龄在55周岁以上、女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人员,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经申请认定,发放《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至法定退休年龄。上述人员凭《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原件办理换证手续。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以下简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办理;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在岗人员,由岗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负责办理;其他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办理。
  除上述三类人员外的其他人员,其《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符合《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规定《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领条件的人员,可按《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190号)规定重新申领《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男在55周岁以上、女在45周岁以上的人员,《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关于享受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各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期限问题
  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的各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一般采取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申请一次的办法进行,申请时间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后的6个月内。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体户歇业、企业注销、解除劳动关系、《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剩余有效期限不足12个月等导致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满12个月的,可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数享受有关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时间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最后一个月后的6个月内。逾期申请的,每逾期1个月相应扣减1个月的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三、关于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问题
  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满或在岗期限满3年的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在岗人员,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