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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全文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qwsx 

南府发〔20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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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工业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推动产业招商,促进全市工业优化布局和转型发展,现就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界定

本意见所适用的标准厂房是指在我市工业园区内,由符合要求的开发业主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设计、集中建设、达到建设规模要求的工业用房,包括通用厂房和专用厂房,建成后用于出租或出售给企业用于工业生产经营。标准厂房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型和节能省地的特征。

二、项目立项

以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立项,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按允许类项目备案。

三、建设要求

(一)开发业主。原则上应为市属产业投资公司、各县(城区)和园区设立的建设开发公司或招商引资引进的各类企业。

(二)建设规模。原则上每个标准厂房集中区域的占地面积15亩(含)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控制指标。符合项目所在地城市(镇)规划要求。高新区、经开区、广西—东盟经开区和城区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县域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0。建筑密度应大于30%,绿地率不超过20%。鼓励建设多层工业厂房,除有特殊工艺要求外,层数不得低于3层或高度不低于12米。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建造综合物流及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四)功能配套。标准厂房需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技术要求,要有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功能配套。有条件的,应建设有行政办公、食堂、员工宿舍等生活设施。

 四、使用规定

(一)厂房用途。主要用于出租或出售给工业企业用于工业生产经营,自用面积少于30%;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不能销售和转让。

(二)产业要求。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应明确产业定位,并与所在工业园区的主导产业相衔接。原则上每个标准厂房集中区域的主导产业所占比重应大于60%。

(三)企业入驻要求。企业入驻标准厂房须所在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把关,入驻企业原则上应为工业企业或我市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应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所在工业园区关于产业定位、投资强度、产出、税收等方面要求。

五、扶持政策

(一)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属相关部门要对标准厂房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手续办理、融资担保服务、项目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二)标准厂房项目用地要做好保障,其建设用地主要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