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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防政发〔2014〕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8月23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防政发〔2017〕27号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 防政发〔202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30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6日


防城港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兴市战略,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和促进质量改进工作中取得卓越成效的企业或组织,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生态与环境质量的总体水平,提升我市发展核心竞争力,加快城市转型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桂战略的决定》(桂发〔2009〕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防发〔2010〕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城港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本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坚持自愿申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 2个,有效期为 4 年,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空缺,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之日起 4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并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通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长质量奖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政府机关人员等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兴市办公室)主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其它成员由市质量兴市办公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同)提出名单,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审定。
第七条 市质量兴市办公室具体承担市长质量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通则等;
(二)组织制(修)定评审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成各专项评审组;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工作;
(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各专项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七)组织考核、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承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质量兴市办公室组织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或者使用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成各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由 3-5 名评审员组成,专项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市质量兴市办公室邀请纪律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 市质量兴市办公室在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有关工作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等组织的作用。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经营 5 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 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 3 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自治区同行业前茅,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企业或组织,其社会贡献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并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和服务品牌等奖项的企业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五)近 3 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等突出问题;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通则、评审细则)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评审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通则主要参照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