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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财社字〔2001〕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1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拟修订

省级各单位:


  根据《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 浙政发〔2001〕23号、《浙江省省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 ( 浙政办函〔2001〕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级单位实际情况,现对省级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后单位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补助经费等医疗经费的筹集及列支渠道规定如下:


  一、医疗经费的筹集


  (一)机关单位


  由省财政核拨经费的省级机关和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序列管理的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享受人数和规定的缴费标准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核定后按月核拨给单位;医疗补助经费核定后划入“省级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与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二)事业单位


  1.实行省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补助经费由省财政按单位收支预算情况统筹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补助经费按享受人数和比照机关单位的缴费标准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核定后按月拨给单位。医疗补助经费单位可以自己管理,也可以按规定缴纳代管经费后委托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管。


  2.实行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的各项医疗经费从单位收入中解决。其中:省级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医疗补助经费从单位自有收入中解决。随着下一步医疗机构改制,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预算安排,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自有收入解决;其它医疗机构的各项医疗经费由单位自己解决。


  3.实行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的各项医疗经费由单位自己负担。


  (三)企业单位


  省级企业单位职工的各项医疗经费由单位自己负担。


  (四)转体单位


  由省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的(以下简称转体单位),转制后新组建单位的各项医疗经费由单位自己负担;《 关于省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后有关人员待遇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