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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8〕1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规〔201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险之间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与其当前身份对应的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重复缴费时段的缴费应予清退,单位缴费部分退还单位,个人缴费部分退还本人。

  二、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按规定补记职业年金。原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个人账户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三、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后,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原则上转移至户籍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在户籍地外就业参保的,可直接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就业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对年满五十至六十周岁的女性,在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后,就业地或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接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