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04〕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2001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在全国率先进行了以“一取消、两放开、三确保”(即取消粮食定购任务,放开粮食市场、放开粮食价格,确保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粮食供给安全)为主要内容的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加快了粮食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基本达到了农民、消费者、经营企业和政府“四满意”的改革目标。随着全国粮食形势的变化,为确保我省粮食安全,当前要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
国发〔2004〕17号)确定的改革总体目标和主要内容,现就我省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一)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必要时由省政府决定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或最高销售限价。
(二)加强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和培育,充分发挥市场在平衡粮食供求中的重要作用。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参与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政府在建设用地、建设规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鼓励各类企业和个人从事粮食经营,对省政府认定的骨干粮食批发市场的自有运粮车辆开通“绿色通道”。提升市场服务功能,降低交易成本,引导企业入市交易,加快形成以中心城市(设区市)为主,辐射周边的多层次、多类型的粮食市场网络。
二、建立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三)建立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机制。实行按粮食种植面积进行直接补贴或按政府“订单粮食”数量进行补贴的办法。补贴的标准,按照商品粮生产成本并使种粮农民获得适当收益,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直接补贴的对象是全年粮食复种面积在2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由省财政专项安排;按政府“订单粮食”数量进行补贴的,应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种粮农民签订“订单粮食”合同,按合同预付订金,省财政予以贴息。收购时,按订单内实际交售数量,在市场收购价基础上给予一定的补
贴,补贴资金按照“谁用粮、谁出钱”的原则,由各级财政负担。继续实行种粮农户免征农业税。
(四)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直接补贴的组织和落实工作。各地要把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事先告知每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确保种粮农民得到实惠。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
三、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快粮食流通资源的整合
(五)坚持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要承担储备粮管理和实施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责任,实行以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产权制度为主,接受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定岗定员,实行减员分流,精简富余人员,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国有粮食经营性企业要大力推进产权制度和用工制度改革,国有资产可以部分或全部退出,鼓励民营企业参股、控股。
(六)规范政府与各类粮食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实施政府调控粮食市场和应急需要时,粮食企业可以受政府委托,承担粮食政策性业务。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因承担政策性业务造成的亏损,政府给予补贴。对国有粮食企业在1998年6月1日后新发生的亏损,由有关市、县(市、区)政府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组织清理、审计,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属财政应补未补形成的亏损,当地财政要尽快拨补到位,予以弥补;属政策性原因产生的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并由当地财政统筹资金限期消化;属企业经营性亏损的,由企业自行消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其他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187号)精神,另行制定。
(七)支持从事粮食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发展。大力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粮食产业化经营骨干龙头企业,发挥其在粮食流通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龙头企业创立品牌,深度加工,形成生产、收购、加工和销售一体化的格局,促进粮食加工和转化增值。以市场为导向,推广优质粮油品种,发展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的生产基地。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让农民参与二次分配,提高粮油订单的履约率。
(八)加快粮食流通资源的整合,提高流通效率。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要求,整合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运用粮食“散装、散运、散卸、散储”技术和电子商务、连锁配送等现代物流手段,开发建设区域性粮食物流加工中心,实现储运、批发、加工一体化,提升粮食流通水平,降低流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各级政府要在用地、资金等方面,对区域性粮食物流加工中心的建设予以扶持。
四、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九)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政府调控粮食市场中的重要作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绝不允许逆向操作。
(十)严格粮食市场准入制度。既要鼓励多种所有制的粮食经营企业参与粮食收购、储运和销售,又要加强管理,做到“放而有序、活而不乱”。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有必要的经营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等条件,并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取得经营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粮食企业入市的资质标准另行规定。
(十一)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情况。根据粮食供求状况,各级政府要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批发、成品粮加工和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最低库存数量。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超过粮食零售“警戒线”时,政府要通过积极组织粮源、抛售储备粮等手段,努力增加市场供应,平抑市场粮价。必要时,经省政府批准,可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
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取得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