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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按一般程序处理(处罚)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按一般程序处理(处罚)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市国税法[2003]80号 2003-3-31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绍市国税法[2006]77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绍市国税法[2008]3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处室、各单位:
根据调整后的机构职责,为了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更好地发挥案审监督职能,提高案审质量和效率,现对按一般程序处理(处罚)案件的审理工作有法规部门负责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案审职能调整到法规部门,应按照不低于稽查人员总数10%的比例确定案审部门人员数量并由稽查部门划转到法规部门。
二、法规部门与稽查部门有关衍接工作:
(一)为确保案审工作量的均衡性,防止案件积压,提高案审质量和效率,稽查局应督促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