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财社发〔201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5月28日《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财法发[2020]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财法发〔2022〕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台政发〔2014〕3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台州市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民政局
2017年1月24日
台州市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台州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加快推进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台政发〔2014〕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期三年。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为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三)其他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和设备购置补助。包括公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的新建、改扩建和设备购置补助。
(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补贴。
(三)养老服务补贴(包括机构养老、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四)智慧养老等项目补贴。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养老服务方面补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共同实施管理。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挥市场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养老服务供给模式,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
(二)强化财力保障,多渠道筹集养老服务资金。加大各级财政对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投入力度,各地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拓宽养老服务业资金来源渠道,积极支持引导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三)注重公开透明,加强绩效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透明原则,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专项资金分配补助方法
(一)补助给各县(市、区)的公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设施建设、智慧养老等项目的福利彩票公益金,采取因素法(包括项目建筑面积、投资总额、床位、当地经济状况等因素)分配补助资金。
(二)补助给各区除上述第(一)部分内容外的养老服务财政支出,按照台政发〔2014〕37号规定标准由各区予以补助,再由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补助给各区,具体标准如下:
(1)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补贴。即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省补的基础上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4000元的配套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前述条件的,在省补的基础上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