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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海政发〔2017〕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19〕4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21〕5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4〕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5〕34号)精神,加快构建慈善事业新体系,促进慈善事业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到2020年,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基本完善,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慈善项目广泛开展,社会捐赠积极踊跃,救助能力明显增强,志愿服务广泛开展,评估监管有效落实,慈善理念深入人心,基本形成组织化、专业化、项目化、多元化的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扶贫济困。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二)坚持改革创新。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运行方式、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大胆探索,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大力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使各类慈善资源、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作用。

  (三)确保公开透明。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要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充分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慈善组织要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责任,接受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强化规范管理。按照《慈善法》等相关法规政策,规范和引导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依法依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确保慈善事业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

  三、工作内容

  (一)加快现代慈善组织培育和发展。

  1.完善慈善组织网络体系。大力发展扶贫赈灾、扶老助残、恤幼济困、助学助医等领域的慈善组织,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现代慈善组织发展格局。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培育和壮大基层社区类慈善组织,推动慈善组织向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支持慈善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充分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多种形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促进各类慈善组织分工合作、优势互补,鼓励资金募集能力强的慈善组织发展成为资助型慈善组织,引导筹募资金能力弱的慈善组织侧重从事专业化服务。

  2.建设基层慈善综合服务平台。以慈善超市建设为重点,搭建城乡基层公益慈善综合服务平台。积极引导社会力量,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邮政便民服务站、现有商业网点等设施举办慈善超市。到2020年,有2个以上服务功能较为完善的慈善超市。推动慈善超市转型,拓展慈善超市多元化服务,鼓励和引导其成为独立法人单位。依托慈善超市,扩大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覆盖范围,引导城乡居民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支持实施旧衣物捐赠回收利用等项目。

  3.增强慈善组织自主发展能力。推进政社分开,确保慈善组织按照章程有序运作。推进慈善组织规范化建设,完善慈善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增强自我管理、自主发展能力。选择一些组织机构相对健全、运作规范、慈善活动经常开展的社会组织,通过指导、培训、资助等形式给予重点培育,符合条件的认定登记为慈善组织,促使其做大做强,做出品牌,成为我市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慈善组织,引领我市慈善组织的快速发展。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社会企业等新的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

  (二)鼓励和支持开展慈善活动。

  1.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加大慈善救助力度。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鼓励支持各类社会主体,通过成立慈善组织,设立慈善基金会,利用其号召力和协调力,调动业内成员单位的慈善资源与潜力,组织开展扶贫帮困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内的慈善公益活动。加大慈善资源向农村、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倾斜力度,重点解决好特困供养对象、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孤困儿童、贫困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实际生活困难。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

  2.推动慈善项目化运作,创新慈善募捐方式。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实行慈善项目化管理,建立慈善项目库,提升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通过设立冠名慈善基金、慈善项目等方式吸引企业自愿开展慈善捐赠活动,引导广大企业特别是有实力、有能力的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更多地参与到慈善捐赠中来;把慈善捐赠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企业评先评优、推荐表彰名单的加分内容,既实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又提升企业的美誉度和影响力,达到双赢的目标。创新慈善募捐形式,灵活运用慈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各类筹募方式,积极稳妥发展“互联网+慈善”,方便群众开展慈善活动。以民生公益项目为重点,通过政府或慈善组织(基金)购买服务方式给予项目必要的资助,通过创投项目的运作,探索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新路子。鼓励发展慈善信托,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3.发展志愿服务,加快构建志愿服务体系。推广和普及志愿者注册制度、培训制度、服务时间记录制度、激励回馈制度,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提高志愿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拓宽志愿服务渠道,鼓励大学生利用所学知识服务社会,推动党员干部、职工、群众进社区注册成为志愿者。注重发挥社会工作者专业特长,推广“社工+志愿者”的运作模式,实现志愿服务工作常态化,力争全市注册志愿者人数达到18万人以上,志愿者每人每年志愿服务时间平均达24小时以上。

  4.建立大救助体系,实现慈善救助信息共享。全面构建社会大救助体系,建立大数据、实现大统筹、搭建大平台。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有效对接,避免多头捐助、重复施救,实现精准救助与精准帮扶。对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转介服务,通过慈善组织提供救助或专业服务。建立重大灾害事故应急协调机制,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有序开展募捐和参与救助。

5.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慈善组织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款物用于慈善事业,凭捐赠专用票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规费减免。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或知识产权等,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加大社会支持力度。鼓励新闻媒体、公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单位支持慈善事业发展,鼓励其对涉及慈善组织的收费实行优惠或减免。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公园、商场、广场、车站等单位应当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并减免相关费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协助开展慈善活动。慈善组织用电、用水、用气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

  (三)提高慈善事业公信力。

  1.规范慈善募捐活动。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慈善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联合开展募捐活动,由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募得款物,并承担法律责任。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向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民政部门备案;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2.规范使用捐赠款物。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慈善组织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款物的用途和受益对象时,不得指定其近亲属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为主要受益人。

  3.强化慈善信息公开。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登记证书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情况,慈善募捐的备案、开展、使用情况和项目报告,慈善信托的备案、管理和运行情况,慈善组织的运行成本,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募捐和慈善项目运作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运作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和民政部门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并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在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及其使用情况,每年向民政部门报送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慈善事业监督管理。

  1.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促进慈善信息公开,并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民政部门依法对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根据法定要求开展审计监督。其他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提高慈善行业自律能力。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型组织,发挥慈善领域行业自律功能。慈善行业组织要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部分政府监督职能委托给慈善行业性组织,由慈善行业性组织协助履行监督职能。民政部门要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鼓励慈善组织参与第三方评估,规范慈善组织及慈善活动。相关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参考依据。

  3.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4.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对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予以曝光。对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的与慈善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网络慈善违法行为,由发起的组织或个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慈善事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将发展慈善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要重视和发挥干部职工的带头作用,在结对帮扶、助困济贫等相关慈善活动中做表率作示范,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慈善捐款活动。进一步落实民政部门慈善事业促进工作职能,切实做好保障工作。

  (二)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积极推行慈善奖评选活动,设立“海宁慈善奖”,每二年开展一次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要优先为其提供政策、资金支持和服务。如自然人及其家庭生活遇有困难,应优先提供救助和帮扶。鼓励将自然人参与慈善活动情况作为升学考核、选拔录用、给予奖励优惠的依据。

  (三)推进慈善工作队伍职业化建设。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慈善组织,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各类专业人才。大力开展慈善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健全慈善工作者激励机制,探索建立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制度,进一步优化慈善从业人员管理服务,提高从业吸引力。  (四)弘扬慈善文化。借助“中华慈善日”等有利契机,加大对《慈善法》的宣传力度。挖掘我市慈善发展史,尤其是收集我市历史上、民间的慈善故事,以丰富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内涵。重视现代慈善文化培育与传播,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筹建公益慈善馆,让其成为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地标性建筑。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支持、参与慈善活动。鼓励各类企业和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加大对优秀慈善组织和个人典型事例的宣传力度,营造人人可慈善、人人做慈善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18年1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