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人社发〔2017〕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2021年第二批)的通知》 ( 桂人社函〔2021〕35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 (
人社厅发〔2017〕129号)要求,我区从2018年至2020年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措施
(一)帮困扶危,精准施策
1.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名单的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符合条件并申请的,给予稳岗补贴,补贴金额为该企业和职工上年度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5%。如该企业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补缴上年度欠费后,符合条件并申请的,给予稳岗补贴,补贴金额为该企业和职工上年度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
2.遇到暂时性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补缴上年度欠费后,符合条件并申请的,给予稳岗补贴,补贴金额为该企业和职工上年度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3.对自治区和设区市认定的“僵尸企业”,不宜发放稳岗补贴。
4.对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不足一年的统筹地区,自治区将会加大调剂金调剂力度,支持地方适度开展稳岗补贴工作,使更多的企业享受到稳岗补贴优惠政策。
(二)简化流程,便民便企
1.分级审批,简化流程。企业提出稳岗补贴申请后,由受理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桂人社发〔2015〕47号
)规定的权限实施分级审批。经公示和审核通过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资金的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按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企业。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结合实际调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桂人社发〔2015〕47号
)申请表格。
2.优化流程,高效便企。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并优化办事流程,集中申报与零星受理相结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年内要积极受理企业申报,并按规定发放补贴。
(三)严格审批,确保安全
1.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稳岗补贴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审批流程,建立内部联审制度,严格做好审核程序的把关。
3.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深入梳理资金风险点,重点查找骗取套取、贪污受贿、利益输送等问题隐患,全面推动党风廉政、资金监管、监督检查等制度落实,切实防范道德廉政风险。对违规问题,一经发现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4.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跟踪问效,通过多种途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