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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本级“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本级“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7〕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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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本级“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本级“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七年一月)

为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6〕48号)精神,切实做好市本级“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对象
(一)凡具有嘉兴市本级常住户口、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年龄计算时间截止2007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灵活就业指在正规就业形式之外的其它就业形式,主要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在工业化和现代企业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的总称。
(三)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 已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
2. 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3.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4. 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双缴双保”手续的人员;
5. 已办理企业内部离岗退养手续的人员;
6.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7. 未按规定申报就业的人员。
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期限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此类人员补贴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在2年之内(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止。
三、社会保险补贴程序
(一)申请。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会事业所(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社区社会事务站核查确认申请人员与用人单位无固定的劳动关系、由本人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