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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有关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有关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9〕281号杭财社[2009]9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0月15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社保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19〕12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21〕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杭州市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有关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有关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和杭州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我市市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有关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给予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原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仍以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人员(以下统称“部分延缴人员”)。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享受的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的1/2。
三、补贴期限
部分延缴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期限最晚至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为止。
四、申报享受补贴的手续
部分延缴人员凭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