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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发〔2008〕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3-2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