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5〕1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建立和规范我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运行机制,提高失业人员素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经与市财政局协商一致,现将《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失业人员素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参加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培训费补贴的职业培训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统称职业培训机构)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