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在商品住宅出让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1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在商品住宅出让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在商品住宅出让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缓解“住房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
国办发〔2010〕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0〕9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 (
杭政函〔2011〕22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商品住宅出让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区(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出让用地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管理。
本办法所称在商品住宅出让用地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在商品住宅出让用地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配建保障性住房,建成后将房屋及产权无偿移交给政府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
二、配建原则
(一)坚持确保总量、合理配建原则。严格按照年度保障性住房配建计划,在全市年度商品住宅出让用地和商业住宅混合用地中的住宅供地(以下简称出让地块)总量中安排一定比例且具备配建条件的土地用于配建保障性住房。
(二)坚持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原则。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应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项目同步设计,并按土地出让合同及《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的约定开工和交付。分期开发的项目,须在首期开发中落实本项目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和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建设施,并确保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及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建设施先行开工、先行交付。
三、配建要求
(一)项目设计和建设。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与所在出让地块上的商品住宅作为同一项目进行方案设计与建设,并按照《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中明确的标准进行装修,确保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与品质不低于商品住宅。
(二)项目布局和设施配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应相对集中,按幢或单元布局,且与所在出让地块上的商品住宅统筹配置并共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建设施。
四、配建程序
(一)制定年度计划。由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规划局、住保房管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配合,依据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结合保障性住房需求规模,制定年度商品住宅出让用地保障性住房配建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明确配建要求。根据年度配建计划,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住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