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2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公租房保障和城市
棚户区改造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财综〔2019〕31号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20〕19号)、《深圳市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深财预〔2020〕120号)和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公租房保障和城市
棚户区改造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1月28日
深圳市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公租房保障和城市
棚户区改造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财综〔2019〕31号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20〕19号)、《深圳市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深财预〔2020〕120号)和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公租房保障和城市
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安全、合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部门职责:
(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
(二)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项目信息台账;
(三)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工作;
(四)组织各区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督促指导各区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
(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
(三)全市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的信息公开;
(四)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组织实施监督和绩效管理;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区住房建设部门职责:
(一)编制本区年度专项资金分解方案;
(二)开展对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工作;
(三)按要求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报备本区年度专项资金分解结果;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根据本区年度专项资金分解方案下达专项资金;
(二)开展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工作;
(三)按要求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报备本区年度专项资金分解结果;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二)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分账核算;
(三)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和审计;
(五)提供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相关材料;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支持范围、分配规则
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租赁补贴。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二)公租房筹集。主要用于新建(改建、配建、购买)实物公租房的支出;
(三)城市
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搬迁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项目中搬迁安置住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分配给区租赁补贴户数、公租房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