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人社发〔2015〕1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规范全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工作标准和服务流程,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们。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10日



重庆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完善和统一我市各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和服务流程,依据中组部、原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4〕90号),《重庆市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办法》(渝人发〔2002〕46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推荐性标准。适用于我市县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展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本规范内容包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审核、材料收集和鉴别、整理和保管、档案查(借)阅、相关证明出具、档案转递、信息化管理等七个方面的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审核

(一)接收对象

1.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

2.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

3.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

4.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5.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

7.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

8.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二)接收范围

1.应聘到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方雇员的人员档案,以及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由流动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

2.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就业后,可选择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

3.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由其入学(留学、出国<境>)前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

(三)办理程序

1.开具《调档函》。

委托存档人员可到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开具《调档函》,并提供如下材料:

(1)存档人员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托管申请》(见附件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登记表》(见附件2);

(2)在户籍所在地存档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辞职、辞退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证明原件;

(3)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存档的须提供现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等证明原件。

2.接收、审核档案材料。

(1)送达方式: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转递,严禁个人自带档案。

(2)接收、审核:档案管理人员须对档案进行认真细致的拆封核对,确认档案袋及档案封条完好无损,封条上应有原存档单位公章,以确保档案材料真实可靠、完整齐全。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予以退回。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和鉴别

(一)收集内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的内容,以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收集内容为准。

(二)收集要求

定期收集新形成的材料,及时充实档案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建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全面、及时、规范,建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收集归档登记制度,并在收到档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三)材料要求

1.归档材料应为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内容应完整齐全、规范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并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及形成材料的日期。归档材料规定由单位审查盖章的,应有单位盖章。

2.归档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规格(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留有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3.形成的档案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4.归档材料一般不得使用复印件,确需用复印件的,须注明材料出处、审核人(复制人)姓名、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出具单位或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公章,以确保复制材料的真实有效。材料存在有特殊要求的,严格按要求制作。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整理和保管

(一)材料整理

1.整理要求。

对档案材料认真鉴别,做到分类准确、加工科学、排列有序、目录正确、装订规范,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精练、实用的要求。

2.材料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各级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委员简历等。

第二类: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以自传为主的改版履历或简历表;领导干部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家庭主要成员增减、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加入外国国籍、子女涉外婚姻等情况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材料。

第四类:学历学位、职称、学术、培训等材料。应进行二级分类。

4-1学历学位材料:各类学生登记表、报考志愿表、考生登记表、选拔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入学考试成绩表、学历学位证明、学籍登记表、专家推荐书;与学历学位有关的鉴定材料;参加出国(境)学习或中外合作办学(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自学考试有关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学历学位申报确认表等。

4-2专业技术职务材料:职(执)业(任职)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执)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4-3科研学术材料: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申请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4-4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第五类: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出生时间的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三龄二历一身份”审核确认材料等。

第六类:党团材料。入团志愿书;入党志愿书、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整党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工作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等。

第七类: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第八类:处分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九类:工资、任免、出国、会议等材料。应进行二级分类。

9-1工资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等。

9-2任免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

9-3出国(境)审批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9-4会议代表材料: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第十类:其他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