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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失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失效】
津国税发〔2010〕3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10-01-19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国税公告〔2016〕15号规定,补充规定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2010年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 2009年度申报表中相关指标符合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直接享受该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当年度申报表中相关指标符合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直接享受该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全文失效】
财税〔2009〕133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9-12-02

USHUI.NET®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二)(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2017年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