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舟政发〔2011〕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决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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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加快推进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1〕2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切实贯彻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制订相关配套政策,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二)基本原则。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费率政策、基金管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待遇政策及经办流程。
二、政策措施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非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统一按照《舟山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二)工伤保险费率和基金管理。
全市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一执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基准费率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0.2%确定。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二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分级核算,统一编制工伤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决算并组织实施。
(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全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应严格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执行。
(四)待遇支付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统一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实施和调整。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的,统一确定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统筹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