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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5〕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加强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参保企业欠费”)的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社部发〔1999〕3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6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5〕15号)规定,现就加强参保企业欠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破产企业的欠费处理

破产企业的欠费,按规定的清偿顺序追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实不足清偿或完全无资产变现清偿收回的,由破产企业清算组提出欠费核销申请,报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查,参保地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复查;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将相关资料(即附件1、附件2、附件3,以及附件4所列的其它资料)报市社会保险局审核汇总;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审批同意后,由市社会保险局发文通知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区县社会保险局”)办理相关的核销手续。

经法院裁定确实不足以清偿或完全无资产变现清偿收回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按规定全额核销后,不计算参保职工的缴费年限,也不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国有(或集体)破产企业完清职工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后,仅核销欠缴统筹基金欠费的,按规定计算职工的缴费年限和记入职工个人账户。欠费核销后,同时终止企业的参保关系,注销其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二、关闭、解体、撤销和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欠费处理

关闭、解体、撤销和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欠费,确实不足清偿或完全无资产变现清偿收回的,由关闭、解体、撤销和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企业主管单位)提出欠费核销申请,报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查,参保地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复查;对参保企业主体资格消失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将相关资料(即:附件5、附件6,以及有权机关批准的关闭、解体、撤销和注销工商执照的原始依据)报市社会保险局审核汇总;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审批同意后,由市社会保险局发文通知区县社会保险局办理相关的全额核销手续。欠费按规定全额核销后,不计算参保职工的缴费年限,也不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同时终止企业的参保关系,注销其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三、对当年未申报职工工资总额且连续12个月当期未缴费企业的欠费处理

区县社会保险局将其欠费期间的缴费基数按照数据维护的规定,填制《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