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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鼓励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意见(试行)【全文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鼓励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意见(试行) 【全文废止】

杭政[200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0〕1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滨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国发〔2004〕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一调两宽两严”的要求,大力推行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鼓励土地优用,制订本意见。
  一、积极盘活存量土地,鼓励优用土地
  积极探索通过“优二兴三”等措施有效盘活存量土地,鼓励工业、仓储等利用程度较低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条件下调整规划用途,做到有地优用。对符合节约型优用土地条件的,由市发改委、规划局出具优用土地确认意见(其中区属以下企业应先经所在区政府初审)后,按下列优惠政策执行:
  1、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仓储等用地调整为科研用地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按评估确定价的55%缴纳。
  对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仓储等用地调整为科研用地的,按科研用地评估确定价减去原用途的评估确定价后的55%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
  2、对经市发改委、规划局认定符合优用条件的经营性用地,由政府收购储备的,按新的规划用途基准地价的45%(土地开发费部分)作为收购补偿标准。原为出让土地的,其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已使用年限后另行返还。
  二、坚持“一调两宽两严”,鼓励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