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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部分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部分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5〕1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有效部分)》 ( 川人社发〔2017〕50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原规定了有效期的,原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延长;本厅另有规定的除外。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有关技工院校、特殊教育院校:

  现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部分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工作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5〕7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川府发〔2015〕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