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全文废止】
渝人社发〔2014〕1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有关问题通知》 (
渝人社发〔2014〕153号)的贯彻落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渝人社发〔2014〕153号文件所称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是指按规定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且仍然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存在工伤保险关系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
二、2014年8月31日前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
渝人社发〔2014〕153号文件规定条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按规定完善退休审批手续后,从2014年9月1日起按
渝人社发〔2014〕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