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9〕27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7-14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9]8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1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255号
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下同)的,由企业直接报省局审批,2000万元以下的,其审批权限由各市州局确定。但汇总纳税非法人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不论税前扣除金额大小,一律先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其资产损失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再由省内总机构汇总。汇总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内总机构报省局审批;2000万元以下的,由省内总机构报其所在地的市州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