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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2〕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执行 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需执行 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需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1〕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提升全面小康社会水平的要求,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机制,努力解决企业职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并切实加强用地、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充分调动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鼓励多方参与。积极鼓励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行业系统、开发区及产业园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种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经营权归投资人所有。
  ——突出住房解困。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用于解决企业职工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不得变相福利分房。
  ——纳入统一监管。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监管,其建设标准、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准入退出等参照当地一般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二、适用范围和基本条件
  (一)适用范围。
  1.鼓励大中型工业企业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2.鼓励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行业系统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3.鼓励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及产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4.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留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5.鼓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等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6.鼓励各地利用企业“退二进三”政策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二)基本条件。
  1.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2.企业等社会力量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用工规模和用地规模,具体规模由当地政府确定。
  3.大中型工业企业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要求。
  4.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行业系统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满足本单位职工需求后尚有多余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调配使用,权属不变。
  三、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经县级以上住房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认定,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后,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一)项目审批方面。
  1.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相关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2.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行业系统利用除住宅用地以外的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规定程序调整规划用地性质。
  3.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面向社会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资金平衡。配套建设比例由当地政府合理确定。
  (二)用地政策方面。
  1.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需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所需指标在各地计划中单列。
  2.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