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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安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安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人社发〔2020〕34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 苏人社规〔2018〕2号)、《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 ( 苏人社发〔2019〕17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淮安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淮安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保障承诺书

3.评估意见格式

4.淮安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督导意见表

(此件主动公开)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9日


附件1

淮安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


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主体和评价对象

用人单位自行评价。指经政府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在备案职业(工种)范围内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下简称“认定”)的活动。

第三方评价机构自行评价。指经政府部门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在备案职业(工种)范围内对院校学生、企业职工和各类社会人员开展认定的活动。

二、评价机构的申报

开展认定工作的评价机构条件、评价标准、评价方式及内容参照《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省办法”)执行。

三、可评价职业(工种)

(一)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申请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须符合省办法规定。其中用人单位申报职业(工种)须为生产一线主体职业(工种)。

(二)部分职业(工种)国家尚未开发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规范,申请备案评估工作前,须编制该职业(工种)行业企业岗位评价规范,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审定通过后方可纳入备案职业(工种)范畴。

四、用人单位自行评价工作流程

(一)备案评估

1.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区职业技能鉴定部门提出认定备案申请,提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表》(省细则附件2),签署质量保障承诺书(附件2)。

2.各县、区职业技能鉴定部门组建专家评审组,根据用人单位提交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表》,按照省细则附件3 对其进行评估并做好相关记录。

3.各县、区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将评估通过的用人单位报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表》、评估意见(评估意见格式见附件3)。

4.县、区职业技能鉴定部门为通过评估的用人单位在“江苏省技能等级认定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通账号。用人单位登录系统上传基本资料后完成备案。

5.央企、行业驻淮下属单位或分支机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开展评估,市中心根据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评估意见在系统里为用人单位开通账号。

(二)组织实施

1.制定方案

(1)年度实施方案。用人单位每年初应制定本年度认定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报名条件、评价方式、评价安排、标准和试题、培训和公示、薪酬待遇等内容并上传系统。

(2)认定批次实施方案。各认定批次实施方案应参照《淮安市日常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方案》制定,并提前15日上传系统。

2.实施评价。用人单位按照批次实施方案,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规范开发试题,并向所属县、区职业技能鉴定部门送审理论、技能试题;用人单位按照《淮安市日常职业技能鉴定操作规范(试行)》要求,安排场地、设施设备和考评人员,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实施评价工作。在评价过程中,做好过程情况记录。

3.质量督导。各级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负责本级用人单位认定质量督导工作,督导结束后,质量督导人员应如实填写淮安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督导意见表(附件4),并对本次现场督导给以结论性评价。

4.结果备案。在评价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将评价结果上传到系统进行备案,各级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参考质量督导意见,决定是否同意认定结果。

五、第三方评价机构自行评价工作流程

(一)备案评估

第三方评价机构向市中心提出申请,由市中心组织专家对其开展评估。申报材料及申报流程同用人单位备案评估。

(二)组织实施

1.制定方案。每年初制定当年度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及时向社会发布认定公告。每个认定批次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参照《淮安市日常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方案》制定并上传系统。

2.实施评价。第三方评价机构须严格按照批次实施方案中的时间、地点实施评价。评价试题由机构内部命题负责人在既有题库中抽取。考评人员使用应参照《淮安市职业技能鉴定考人员管理规定》执行。其他考务要求和考务材料参照淮安市职业技能鉴定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3.质量督导。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建立内部督导机制,重点督查人员配备等项工作。市中心按照逢考必督的要求负责质量督导,重点督查认定过程、认定标准,实行双督导制度。督导结束后,市中心派遣的质量督导人员应如实填写淮安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督导意见表(附件4),并对本次现场督导给以结论性评价。督导意见表于认定后次日递交市中心。

4.结果备案。同用人单位结果备案。

六、监督管理

(一)监管原则

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要在规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内开展认定工作,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各级职业技能鉴定部门承担监管责任。

(二)监管主体和对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负责监管用人单位认定质量。市中心负责监管第三方评价机构认定质量,并对各县、区认定质量进行督查。

(三)监管举措

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措施,确保监管质量。

评价机构在评价活动中如出现程序不规范、未按评价标准或规范开展、成绩造假、考评人员失职等违规现象,第一次取消该批次的认定,限期整改;第二次将取消认定资格。

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将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单位纳入淮安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其进行信用监管。

(四)建立督导人员库

市中心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全市质量督导人员库,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派遣质量督导人员均须从此库中抽取。

(五)布置视频监控系统

实施认定单位主动对接职业技能鉴定监管服务平台技术参数,于评价认定场地醒目位置安装调试视频监控摄像装置,并连接监管服务平台(部分涉密单位除外),确保网络连接顺畅、视频画面清晰、评价现场全覆盖。视频监控装置需配备录影保存,影像资料保存在实施认定单位,确保认定有依据、责任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