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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劳发〔1999〕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社会保险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社会保险局(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社部发〔199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对女干部离开干部岗位两年以上,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实行个人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视为缴费年限)满50周岁及其以上,可办理退休。

  对女干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实行个人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视为缴费年限)满15年,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应办理退休。

  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劳社部发〔1999〕8号文精神,结合重府发[1993]129号文和重庆的实际情况,可继续办理换工退休手续,换工退休后待遇由企业支付,待达到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其基本养老金再纳入统筹支付;万州开发区、黔江开发区、涪陵区、梁平县、城口县、垫江县、丰都县、武隆县、南川市仍按当地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对破产企业职工,必须是纳入国家破产计划的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中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不足5年的,才能办理提前退休。

  二、 退休审批权限

  企业职工正常退休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分局)审核,劳动局审批。

  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正常退休,由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市劳动局审批。

  企业职工伤、病的劳动鉴定仍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标准在国家新的鉴定标准未出台前,暂按《四川省干部、工人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企业职工伤、病劳动鉴定办法另行制定。

  1999年起,企业职工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诊断可采取聘请医务专家或委托县以上的人民医院等形式进行。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聘请医务专家名单和指定医院名单上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聘请医务专家办法另行制定。

  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因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