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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西新管办发〔2021〕9号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青岛西海岸新区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政策效益,加快实施全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精准支持市委、市政府关注的重大产业项目,全面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暂行管理办法》(青财金〔2020〕22号)、《青岛西海岸新区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后明确文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西海岸新区围绕单一项目拟设立的项目基金。

  第三条 项目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吸引社会资本,积极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第四条 项目基金采取认缴制,由市、区引导基金联合社会资本,围绕项目量身订制,基金规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即为项目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简称受托管理机构)。

  第六条 项目基金中引导基金出资部分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项目基金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1.新区范围内属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及各类创新型企业、市级重点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2.被投企业股权结构清晰,有股权融资需求。对于前期工作已全部落实,立项、土地、环评等各项审批手续齐备,能在近期启动,并在规划期内建成的新建项目,引导基金将优先给予支持。

  3.被投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4.被投企业能够为基金投资提供安全规范的退出方式。

  第八条 项目基金设立流程:

  1. 对于拟申请区引导基金参与且满足项目基金申请设立条件的区内市重点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向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正式递交明确的项目基金设立方案。

  2.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方报送的基金设立方案,择优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尽职调查等程序,受托管理机构独立运行前,由区财政局牵头提报新区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研究审议;受托管理机构独立运行后,相关项目基金由受托管理机构按程序进行决策,需新区管委研究决策的重大项目基金,由区财政局牵头提报新区管委研究。

  3.对于审议通过的,由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提报上级主管部门,由区财政局提报市财政局。

  4.对于通过市项目基金评审的,新区将参照市项目基金管理办法、新区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在市、区两级联动协同的基础上,根据前期审议意见,出资参与基金设立。

  第九条 项目基金政府出资部分,须由市、区(市)两级引导基金共同承担的,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基金规模的20%,其中区级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基金规模的10%。

  第十条 项目基金管理机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项目基金认缴规模的2%,项目基金规模10亿元及以上的,管理机构出资比例不低于1%。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一般由具备资质的市场化投资机构担任,也可根据募资能力和风险防控需要,由受托管理机构或区(市)级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担任;项目基金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原则上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资金募集能力、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第十二条 基金年度管理费一般不超过项目基金在投金额的0.5%,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出资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项目基金原则上应在基金首期资金实缴到位后3个月内完成投资,后续每期出资到位后1个月内完成投资。

  第十四条 项目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存续期满如需延长的,经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后,按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五条 项目基金应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后,未按约定方式退出的,受托管理机构应会同市级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拟定引导基金退出方案,办理引导基金退出事宜。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按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在项目基金存续期内,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股权或份额。基金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引导基金可按原始出资额转让;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

  第十九条 为提高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项目基金清算退出时,整体年化收益率超出清算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引导基金对超额收益部分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社会出资人一定比例让利,最高不超过50%,具体由受托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其他出资人协商确定。

  第五章 风险管控

  第二十条  项目基金不承诺回购社会出资人的投资本金,不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出资人的投资本金损失,不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出资人承诺最低收益,不变相举债。

  第二十一条 项目基金应当委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签署托管协议。项目基金托管银行由基金确定。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设有机构,与青岛西海岸新区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根据相关基金政策规定,建立项目基金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托管机构、引导基金禁投、引导基金退出、信息披露等风险防控制度。

  第二十三条 受托管理机构要制定项目基金绩效评价办法,每年组织开展项目基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涉及财政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不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

  第二十五条 建立引导基金管理运作容错机制,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青岛西海岸新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独立运行前,暂由区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作为项目基金决策机构,对新区管委负责。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