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科规〔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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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
国发〔2014〕70号),根据《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
国科发基〔2017〕289号),围绕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提高我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利用效率,特制定《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
国发〔2014〕70号),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
国科发基〔2017〕289号),围绕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提高我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利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是指列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可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单台(套)原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和实验设施,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择优纳入开放共享平台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单位是指科研设施与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坐落在我市的各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将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由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等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方式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政策制定和管理服务,研究确定实施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管理单位和仪器信息审核、评价考核管理、平台运行维护、市场化运作和宣传推广等具体工作。管理单位审核,仪器信息审核,仪器共享服务申请、反馈,以及相关信息报送、信息查询、信息发布等均依托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在线进行。
第七条 管理单位是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