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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3〕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暂时保留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0〕86号)规定,将第
二部分第一自然段中的“城管(综合)执法、城乡规划、国土资源” 修改为“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

将第三部分第一自然段中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由国土资源部门予以没收,交由市、县政府确定的部门管理”修改为“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处理”;

将第三部分第三自然段中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未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为城 乡规划部门,下同)”修改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删去第三部分第一点中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认为”;将第三部分第二点中的“国土资源、城管(综合)执法、交通、水利部门或者乡镇政府”修改为“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政府等”;

将第五部分第一点中的“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的,建设、房地产部门应当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有相关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修改为“违法提供服务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后,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暂时保留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0〕86号)规定,决定修改。修改后继续有效

将第二部分第一自然段中的“城管(综合)执法、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第三部分第一自然段中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予以没收,交由市、县政府确定的部门管理”修改为“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处理”;将第三部分第三自然段中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未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为城乡规划部门,下同)”修改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删去第三部分第一点中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认为”;将第三部分第二点中的“国土资源、城管(综合)执法、交通、水利部门或者乡镇政府”修改为“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政府等”;将第五部分第一点中的“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的,建设、房地产部门应当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有相关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修改为“违法提供服务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后,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决定修改。修改后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



   为保障全省“三改一拆”行动深入推进,规范违法建筑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违法建筑的范围
   “三改一拆”行动处理的违法建筑,主要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
   (一)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二)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
   (三)违反公路、河道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二、违法建筑的调查认定
   市、县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进行调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一)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二)城市、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建设的建筑,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建设的建筑。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或者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期限的建筑。
   (四)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湖泊、水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
   (五)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建筑。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认定违法建筑的起算时间和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理
   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违法建筑,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处理
   违反公路、河道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违法建筑,由交通、水利等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
   其他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违法建筑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拆除: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2.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3.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4.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或者建筑物共有部分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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