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3〕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暂时保留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0〕86号)规定,将第
二部分第一自然段中的“城管(综合)执法、城乡规划、国土资源” 修改为“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
将第三部分第一自然段中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由国土资源部门予以没收,交由市、县政府确定的部门管理”修改为“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处理”;
将第三部分第三自然段中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未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为城 乡规划部门,下同)”修改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删去第三部分第一点中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认为”;将第三部分第二点中的“国土资源、城管(综合)执法、交通、水利部门或者乡镇政府”修改为“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政府等”;
将第五部分第一点中的“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的,建设、房地产部门应当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有相关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修改为“违法提供服务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后,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暂时保留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0〕86号)规定,决定修改。修改后继续有效
将第二部分第一自然段中的“城管(综合)执法、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第三部分第一自然段中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予以没收,交由市、县政府确定的部门管理”修改为“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处理”;将第三部分第三自然段中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未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为城乡规划部门,下同)”修改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删去第三部分第一点中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认为”;将第三部分第二点中的“国土资源、城管(综合)执法、交通、水利部门或者乡镇政府”修改为“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政府等”;将第五部分第一点中的“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的,建设、房地产部门应当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有相关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修改为“违法提供服务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后,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决定修改。修改后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