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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盐城市金融高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盐城市金融高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盐财规〔202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01-14 规定,截至 2021 年12 月31 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盐城市金融高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盐财规〔2022〕2号规定,自2022年5月20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开发区、盐南高新区财政局、金融办:

现将《盐城市金融高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8日


盐城市金融高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资金申报、拨付、使用、监管流程,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新三板挂牌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17〕38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的通知》 ( 盐政办发〔2018〕67号)、《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发〔2013〕24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盐城市金融高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重点用于鼓励和引导全市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盐城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执行期为2020年-2021年。期满后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发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政策研究制定,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审核和执行;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的主要职责包括: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按预算管理要求,编报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根据金融业发展需要,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因素法为主,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和申报指南;负责组织具体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分配和验收;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价;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包括: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县(市、区)金融局的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文件及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监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批复执行项目;负责项目执行监管,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金融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受市金融局委托,组织项目考核验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责任包括: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文件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实施完成后,向本级金融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审核和分配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企业上市项目。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拟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对IPO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在境外上市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外地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盐城市区并在市区缴纳税收的,市、区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支持新三板挂牌项目。对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申请材料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受理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挂牌新三板基础层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挂牌创新层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在基础层挂牌后转到创新层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外地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迁至盐城市区,并在市区缴纳税收的,市、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三)支持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主要用于市区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媒体宣传、资料印刷、非法集资举报奖励、举办防范金融风险专题培训、非法集资案件善后处置后勤保障服务、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支出。

(四)支持盐城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主要用于开展盐城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宣传推广,举办平台操作专题培训,金融机构开展线上贷审业务考核,平台系统升级和运行维护等支出。

(五)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项目予以支持。主要用于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力度,支持地方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宣传、培训、培育、辅导等活动。支持对“7+4”类金融各类主体进行审计,包括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全市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从事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各类主体,支持上述主体监管人员培训。

第十一条  申报及审核流程。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逐级核实。

(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预算安排,发布申报文件,明确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并通过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网站进行信息发布。

(二)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送申报材料及信用承诺书。各地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后,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财政局。

(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核查、信用审查、评审、公示后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按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下达资金。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及时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项资金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原则上由项目单位组织采购。原则上当年安排的专项资金,当年使用,实施结束后的结余,财政予以收回。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更改项目内容和调整预算。确需调整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报批后实施。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常性支出和发放个人工资、奖金、福利等非专项资金用途的支出。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责任主体,预算编报时设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请项目入库和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季度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目标运行“双监控”,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偏和整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开展年度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评价,评价结论作为预算资金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要求,年度预算绩效目标随预算公开,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随决算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财政评价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会计法》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接受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归档管理项目申报、执行和验收资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项目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规定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提交信用记录并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已下拨财政资金,限期追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严重的,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29日起施行。2015年5月4日市财政局印发的《盐城市金融高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财规〔201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