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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沪府发〔2016〕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作如下通知:

一、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中关于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继承的规定调整为: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二、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