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府〔200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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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08-02-20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水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和规范全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通过以下渠道依法筹集:
(一)市水利建设基金;
(二)每年预算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
(三)水源工程水费收支结余;
(四)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分级累进加价收费;
(五)堤围防护费;
(六)经市政府批准从其他渠道划转的用于水务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水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市水务部门履行管理专项资金的下列职责:
(一)负责将水源工程水费结余、堤围防护费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分级累进加价收费收入等上缴财政专户;
(二)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务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以及项目预算;
(三)编制年度决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查;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预算,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负责建立资金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六)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考察、评审和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七)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八)按季度编报资金收支财务报表,并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报送市财政部门;
(九)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履行管理专项资金的下列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理资金收缴和拨付;
(二)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并按程序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三)会同市水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预算;
(四)参与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审查批复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履行使用专项资金的下列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的现场管理和全过程的档案资料管理;
(五)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使用范围结构及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公益性为主的水务工程建设、修缮、运行管理维护、非工程措施以及新技术推广与实验、示范项目,并采取无偿拨款和贴息的运作方式。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防洪防旱。水库、堤防等水务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和安全达标建设;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的大型维修和更新改造;河道日常管理维护和整治;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三防\"抢险应急工程;其他非工程措施类项目;
(二)水资源配置与综合利用。原水管网、给排水管网改造与维护;水源开发与保护;水源调蓄;雨洪利用、节约用水、污水回用、海水利用等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与维护;其他非工程措施类项目;
(三)水环境保护与改善。水土保持、河流水质改善、小流域水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建设及监测管理;其他非工程措施类项目;
(四)水务能力建设。水务规划;水文设施建设与改造、\"三防\"信息通讯系统升级改造、新技术推广与示范;其他非工程措施类项目;
(五)经市政府批准由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安排:
(一)应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
(二)应列入政府投资或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资助的项目;
(三)申报单位近2年内有资金违法、违规使用行为被查处的;
(四)申报单位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条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按照以下支出结构安排:
(一)专项资金的95%以上用于防洪防旱、水资源配置与综合利用、水环境保护与改善等;
(二)专项资金5%以下用于水务能力建设。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的使用比例不得改变,但经市政府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投入项目按性质分为工程建设、工程修缮、工程运行管理维护、新技术推广与试验示范和非工程措施五大类。各类项目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
3.初步设计;
4.项目概算。
(二)工程修缮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初步设计(或修缮方案);
3.项目概算。
(三)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首次安排工程运行管理维护资金的项目应提供:
(1)竣工验收证明;
(2)工程维护实施方案;
(3)项目预算。
2.延续项目应提供:
(1)连续12个月的工程维护实施及支出报告;
(2)项目预算。
(四)新技术推广与试验示范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市级以上技术评定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评估报告;
2.工作大纲;
3.实施方案;
4.项目预算。
(五)非工程措施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水务规划及专题研究项目应提供:
(1)工作大纲;
(2)实施方案;
(3)项目预算。
2.其他非工程措施类项目申报条件由市水务主管部门通过项目申报指南发布。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由市水务部门常年受理。每年年初由市水务部门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及各类项目申报条件所需提供的材料、格式。
专项资金年度重点支持方向由市水务部门商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市水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专家评审操作规程和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细则由市水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市水务部门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的编制工作,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将有关结果反馈市水务、发展改革部门,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草案);
(三)根据市人大批准的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市水务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对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筛选,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初步意见;
(四)市水务部门将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初步意见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审批;
(五)市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市水务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六)根据公示结果,市水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专项资金项目预算。
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市水务部门应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立项。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应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入计划:
1.预期收入总额;
2.收入构成、收入项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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