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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特困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特困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粤劳社〔2001〕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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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 国发〔1998〕44号),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全面展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逐步建立起来。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有部分特困职工还没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没有得到落实。为了切实解决城镇特困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使他们获得基本医疗保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特困群众“四难”问题的意见》(粤发[2000]21号),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市、县要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把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退休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形成保障机制,规范管理,保障劳动者获得基本医疗保障的权益。
二、关于变更单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
破产、关闭、解散企业要按法定的清偿顺序,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清偿对职工的医疗欠费,并一次性给退休人员缴清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给距离退休年龄五年内的职工缴纳到退休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确无能力清偿,应由主管单位给予解决。
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