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规定》及相关配套措施的通知【全文失效】
南府发〔2012〕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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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规定》及《南宁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航空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2月10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
国办发〔2011〕38号)、《广西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桂政发〔2009〕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西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0〕74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加强发展物流业统一组织领导
现代物流是一个新兴的复合性产业,涉及运输、仓储、货代、联运、制造、贸易、信息等行业,关联部门较多。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物流业发展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成立南宁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主要是对全市现代物流业的综合协调指导,组织编制我市物流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我市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政策、措施、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和推进物流企业兼并重组,指导工商企业与物流企业联动发展;负责现代物流企业、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工作;负责对重大物流工程项目推进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各司其责,通力协作,共同推动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
各县(区)、开发区要明确物流业发展领导机构,抓好辖区内物流业发展工作。
二、明确鼓励、扶持的物流业发展重点区域、企业和项目
(一)重点物流集中区
市级规划建设的中国-东盟国际物流基地、南宁空港物流产业园及安吉、江南、金桥综合物流园区,武鸣、宾阳黎塘、横县六景、隆安那桐物流中心及牛湾多式联运中心。
(二)重点物流企业
1.第三方物流企业;
2.实施物流剥离的工商企业;
3.从传统运输、仓储、货代向现代物流转型的企业;
4.大型连锁经营、冷链、快递等物流企业。
(三)重点物流项目
1.分拨中心、大型专业配送中心及其它物流运作平台,保税仓库、监管堆场;
2.物流信息平台建设、物流信息化智能化管理、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项目、冷链物流项目,以及物联网、电子商务物流等业态创新的物流项目;
3.物流标准化体系建设、物流业重大发展课题研究;
4.重点现代物流项目的前期工作;
5.列入自治区、市层面统筹推进的现代物流项目;
6.物流人才培训项目。
三、建立重点现代物流企业认定制度
为规范现代物流企业认定与管理,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和优惠政策发挥最大效用,建立重点现代物流企业认定制度,对我市重点现代物流企业采取实时认定,经认定的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在项目用地、贷款贴息、财税补贴、政府奖励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四、优先保障现代物流项目供地
根据我市城镇总体规划和市、各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考虑物流用地,对规划的物流用地从严管理,不得随意改变物流用地性质和规模。
(一)物流园区、物流基地、物流中心用地
对纳入规划并经审定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物流中心项目用地给予重点保障;市级物流园区、物流基地、物流中心用地可分期支付地价款,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二)物流项目用地
对物流项目用地,按综合性质用地供地,并依据项目建设内容和项目投资规模核定项目用地规模和项目各类用地性质比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用地。列为自治区、市级重点推进的物流项目可优先安排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物流用地原则上不允许改变土地用途,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三)鼓励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建设物流项目
1.对利用原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用于发展物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市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原划拨(或出让)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在依法办理经营性用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2.对属企业自行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如土地用途仍属工业、仓储的,经批准,其增加的容积率不再征收土地价款。
3.对工商企业利用现有库场、铁路专用线等设施改扩建,建立集仓储、配送、集散、分拨、中转等功能的现代物流企业,符合用地规划的优先审批。
4.对于进入开发区的物流企业,为提高土地使用率而建设的非自用多层标准厂房,可享受工业标准厂房相同的鼓励政策。
(四)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
1.新建投资额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增设施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减半征收。
2.属于市政府投资的公用配套设施,免收城建配套费。
3.进入市级规划的物流园区(基地)内的重点物流项目,其城市建设配套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在缴足应缴费总额50%的前提下,可享受缓缴的优惠政策,但缓缴期最长不超过1年半。
4.鼓励市区内的物流企业到市级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发展,原(自有)驻地可申请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由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规定,参照我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土地收购补偿政策给予补偿,并优先享受重点物流项目扶持政策。市区内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储企业、货运场站等社会物流资源及生产和生活资料批发市场从市区内退出,进入物流园区整合集聚发展的,其城市建设配套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在缴足应缴费总额50%的前提下,可享受缓缴的优惠政策,但缓缴期最长不超过1年半。
五、用足用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
(一)用好试点政策
积极推荐重点现代物流企业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税收试点物流企业,具体办法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执行。
(二)用好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无水港”加快发展保税物流体系的意见》(桂政发〔2010〕68号)规定,从2011年起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批,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支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现代物流企业申报产业政策认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三)用好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3号
)执行。
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设立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
1.设立南宁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物流专项资金”)。“十二五”期间,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000万元物流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市级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建设、重点物流项目建设、物流人才培训、物流标准体系建设、物流企业的信息化改造、服务品牌建设、物流业技术创新与业态创新、物流业重大发展课题研究、编制物流业行业规划与集聚区发展规划、开展物流业重大招商活动等项目建设。
2.设立南宁市航空物流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航空物流专项资金”)。“十二五”期间在我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物流专项资金中划出500万元专门用于培育发展在南宁吴圩国际机场执飞的国内、国际货运航班。
(二)资助方式
1.物流专项资金资助方式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财政补助三种扶持方式。
2.航空物流专项资金资助方式采取奖励方式。
(三)各县(区)、开发区设立相应的物流发展专项资金,并对市财政扶持的重点物流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扶持。
七、加强金融服务支持
(一)协调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鼓励融资机构对信用等级资质较高的物流企业给予重点支持,推动政策性担保公司为中小物流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贷款担保,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物流企业提供信贷担保。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等方式筹措资金,并对现代物流企业上市按上市企业培育办法给予补助。
八、改善服务环境
(一)进一步优化物流企业投资环境
1.规范企业登记注册前置性审批。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条件之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物流企业办理登记注册不得增设任何前置条件。
2.对新办物流企业(包括工商企业内部的储运组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组建为物流企业)的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为新兴产业提供方便,加快办理登记发照。
3.对重点物流项目,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对项目要实行联合审批,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快项目各项前期工作进度,尽量缩短办理时间。
(二)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服务水平
1.完善口岸快速通关改革,逐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出口货物实施“预申报、预归类、预审价、选择报关、口岸放行”的便捷通道模式,实行便利通关作业统一化;逐步实现与大通关业务相关的海关、边防、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管理等系统及与物流相关的政府部门业务处理信息化。
2.加快电子口岸建设,对跨境物流通关尽快实施电子报关,并协调跨省区的物流转通关工作,缩短通关时间,降低通关成本,提高通关效率。
3.鼓励现代物流企业开展国际物流业务,支持发展空港、港口码头仓储和物流服务;鼓励物流企业有效利用保税物流中心平台。
(三)优化市区物流配送车辆的管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道路交通的科学组织,研究制定物流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和停靠的具体措施,对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许可的货物运输企业货运车辆提供通行、停靠便利。
九、其它
(一)鼓励设立物流企业总部
鼓励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世界500强物流企业、国内100强物流企业及国家4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在南宁市设立区域性分拨中心、配送中心、采购中心和企业总部,对经认定符合《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相关条件的,按《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和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 (
南府发〔2010〕43号
)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鼓励企业建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经认定的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对企业自主研发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和设备并开展应用示范的,符合规定条件,可申请列入政府科技经费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鼓励物流专业培训和引进物流高层次人才
1.依托南宁市内开设有物流专业课程的高校和职业学校,设立物流人才培训基地,培养物流急需人才,大力开展物流从业人员在职培训。
2.符合《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南发〔2011〕13号)相关条件,经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可享受南宁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
南宁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现代物流业的跨越发展,规范市级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物流专项资金)是指南宁市财政在“十二五”期间每年专项安排用于扶持南宁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资金。2012年首年安排2000万元,以后每年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乡数字化建设办公室根据物流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年度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监管、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规划,培育重点。物流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 有利于建设高水平的现代物流中心,培育重点物流企业,增强我市现代物流产业的综合竞争力;有利于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在现代物流产业中的推广应用,优化物流组织模式,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二)自筹为主,扶持为辅。物流建设项目的投入主要由企业自筹,政府对示范性强的物流建设项目予以适当资金扶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对物流产业投入的引导示范作用。
(三)规范操作,公开透明。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确保“阳光”运作,公开透明。
(四)科学监管,追踪问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要按照南宁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物流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控制,把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制度,确保市本级物流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重点扶持物流项目。包括:
1.市级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
2.分拨中心、大型专业配送中心及其他物流运作平台,保税仓库、监管堆场;
3.物流信息平台建设、物流信息化智能化管理、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项目、冷链物流项目,以及物联网、电子商务物流等业态创新的物流项目;
4.物流标准体系建设、物流业重大发展课题研究;
5.重点现代物流项目的前期工作;
6.列入自治区、市层面统筹推进的现代物流项目;
7.物流人才培训项目。
(二)重点扶持物流企业。包括:
1.第三方物流企业;
2.实施物流剥离的工商企业;
3.从传统运输、仓储、货代向现代物流转型的企业;
4.大型连锁经营、快递等物流企业。
(三)重点现代物流企业、重点物流项目的认定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每年认定的企业、项目报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按照现代物流工作重点联系企业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及经营情况;
4.已获得南宁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再次进行申请;
5.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6.具有先进的信息化服务管理和合理的运营方案;
7.具有足够的项目实施所需人力资源;
(二)非企业的单位(指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应具备的条件:
1.直接为现代物流服务或承担现代物流工作任务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教学、科研、社会团体;
2.申请支持项目直接有益于促进现代物流工作的发展;
3.有专门承担项目的工作人员,有明确的项目工作安排和项目费用明细预算。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流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经获得政府投资或市财政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需要联合支持的重大项目除外;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三年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申请单位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六)未按审批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完成项目投资建设,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或配套面积超过标准(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和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均不得超过7%)。
第九条 物流专项资金资助方式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财政补助三种扶持方式。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就高原则扶持,不重复享受。
(一)以奖代补。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二)贷款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三)财政补助。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条 奖励的条件与标准: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自其产生纳税义务年度起五年内,可给予相应奖励:
1.对在南宁市注册具独立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当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由市本级财政给予20%奖励;第四年、第五年,给予30%奖励。
2.经确认全球企业500强物流企业和国内行业100强物流企业在南宁市设立区域性分拨中心、配送中心或采购中心,自设立起三年内,按其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20%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当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本级财政给予30%奖励。
3.对在南宁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专业化、社会化和综合化物流服务,经营年限在3年以上(含3年)、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年纳税总额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20%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企业所得税当年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本级财政给予30%奖励。
4.对在南宁市注册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其注册资本大于1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年度起,前3年(含3年)给予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的条件与标准
(一)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物流企业,其项目必须为非财政投入的重点物流项目,且所贷款项必须用于与申报项目内容相一致的投资项目,如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等。
(二)同一建设项目贴息最长不超过三年(已享受自治区级以上贴息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贴息资金补助标准为:贷款贴息应为项目建设期内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采取全贴息、半贴息方式,贴息利率不得超过当期国家规定的中长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时限为上年6月21日至本年6月20日。一年最高贴息100万元,单个项目贴息累计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二条 项目补助的条件与标准
(一)物流企业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物流企业投入100万元以上用于企业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的,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以企业为主投资建设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项目。采取按照实际投资额(不含新投资建设项目土地款等费用,下同)累进补助率的办法进行资助,即完成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补助,完成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实际投资额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物流企业高新技术应用项目。补助金额控制在项目实际总投资的8%以内,单个项目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平台项目。根据联动发展实际情况予以补助,原则上每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物流行业重大基础性建设与研究项目(包括行业和地方物流标准的制定与实施项目、物联网技术的推广应用项目、物流科教发展项目等,以及物流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研究)。原则上按已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研究项目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原则上每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市级推动的促进我市现代物流发展工作专项规划、环评、可研、立项等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可申请项目补助,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现代物流推进和人才培训等工作。由市商务局按实际需要提出用款申请,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报批后拨付。
列入自治区、市级重点物流项目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8月。市商务局应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的年度重点研究内容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发展计划,结合市商务局年度物流工作计划和重点支持领域,提出物流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意见,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会审并报请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申请扶持的单位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市所辖范围(非企业的单位在本市辖区范围注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二)有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项目资金落实,投资结构合理,发展前景和实施情况良好。
第十五条 资金申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扶持重点编制申报指南,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市商务局申报,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向市商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物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或备案等相关文件;
(四)项目竣工验收等专项报告(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投资额度等情况);如是获奖、获评企业,提交相关获奖、获评证书;
(五)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及其他相关材料;
(六)上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七)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凭证复印件;
(八)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以及银行借款凭证、利息单据等凭证。
第十七条 资金审批程序:
(一)初审。申报企业材料经县(区)、开发区经贸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商务局核对。企业有主管部门的,应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报市商务局;没有主管部门的应报县(区)、开发区经贸部门同意后,再报市商务局。非企业单位申报材料直报市商务局。
(二)评审。市商务局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参与项目调查与评审;
(三)审核。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审核确定拟奖励扶持的企业、项目和补助金额,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公示。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资助对象,由市商务局负责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主要公示拟给予奖励扶持的企业和项目名单;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或者举报,由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组织核查。
(五)资金下达。网上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安排。
第十八条 对于先征后返(退)税的情况不适用奖励政策。
第十九条 市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跟踪检查及日常监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调查与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物流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获得的资助资金应全部用于本企业的业务发展支出,市商务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加强物流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物流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报告验收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单位应按季度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须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三条 物流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物流、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取消3年的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应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申报表格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宁市航空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我市航空物流产业的发展,把我市打造成为服务全国,连接东盟的国际区域性航空物流转运中心,带动制造业及相关产业与航空物流业的联动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繁荣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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