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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出口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出口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重庆税务
  为助力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更好服务对外贸易市场主体,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中国(重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 2019年第1号)第二条内容修改为:“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单独核算其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并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二、我市出口企业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在出口退(免)税规定期限内,无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重庆市出口企业出口税收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税收管理的公告》 ( 2016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6月3日



中国(重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后

第一条  本市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103号)规定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本市注册,并在“重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