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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业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对企业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给予一次性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农业厅 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对企业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给予一次性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人社发〔2017〕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2021年第二批)的通知》 ( 桂人社函〔2021〕353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局、扶贫办: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对企业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给予一次性补贴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补贴的条件
企业申领“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一次性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登记,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企业与贫困农户订立有农产品种养产销书面合同,双方确立“公司+农户”的合作关系。企业与贫困农户订立的书面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含2年),合作时限应连续计算,不得分时段签订。合同应明确,企业给予贫困农户开展农产品种养扶持资金或物资,贫困农户与企业之间扶持资金应通过银行实现往来,扶贫物资往来应有农户签收单证明。
(三)企业与贫困农户的合作关系给贫困农户带来经济收入,合同期内农户家庭成员平均每年每人纯收入至少3500元。
(四)企业与贫困农户的合作关系带动贫困农户脱贫。(贫困农户脱贫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为准)
贫困农户是指2015年底新一轮精准识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户,以及之后按照贫困人口动态调整工作要求新纳入的建档立卡及返贫的农村贫困户,以扶贫部门审核确认为准。
多个企业与同一贫困农户合作带动脱贫的,只补贴一个企业,并由所合作的贫困农户选定其中一个推荐,贫困农户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一次性补贴申领表》(见附件1)中签字予以确认。
同一企业与多个贫困农户合作的,按其实际带动脱贫农户数给予补贴。
二、申领补贴需要提交的材料
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合作贫困农户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申领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一次性补贴申领表》(见附件1)。此表应经贫困农户、贫困农户所在村(居)委会、帮扶联系人核实并签名(盖章)同意。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贫困农户(合同签订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与贫困农户签订的农产品种养产销书面合同复印件(原件核对)。
(五)贫困农户《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复印件。
(六)银行开具确认的企业与贫困农户合作期内资金往来凭证。
(七)扶贫物资往来签收单。(见附件2)
三、审核程序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企业补贴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农业、扶贫部门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名单、贫困农户家庭成员基本信息、《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以及申请人与农户的合作形式等进行联合审核。必要时可通过实地核查、电话访谈等方式核实企业申请的相关情况。其中,农业部门审核企业“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及其真实性,扶贫部门认定贫困户及核定脱贫情况。
(二)农业、扶贫部门在会审开始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馈审查意见。
(三)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各部门同意审批的意见后,将拟发放补贴的情况在部门官网、贫困户所在村公示(公示文本样式见附件3)。
(四)经审核、公示后,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企业发放补贴;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理由。
四、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一次性补贴标准为3000元/户,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各地当年筹集数的20%,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统筹安排。
五、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截止。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建立合作关系,贫困户已经脱贫的,如果继续延续合作关系,并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也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补贴。
六、其他事项
对于弄虚作假、违规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推动政策落实。
附件:1.“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一次性补贴申领表
2.公示文本参考样式
3.扶贫物资往来签收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




《关于对企业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给予一次性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2-0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问:制定文件的必要性有哪些?

答:一是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精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中《脱贫攻坚鼓励企业参与工业扶贫开发实施方案》第二项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且合作2年以上的,每户一次性补贴3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制定《关于对企业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给予一次性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申领补贴的条件、需提交的材料、审核程序、补贴标准及资金安排、执行期限等内容,使桂政办发〔2016〕9号文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给予一次性补贴发放政策更具有操作性。

二是鼓励企业参与扶贫。全区共有贫困农户1144230户,4520186人,5000个贫困村,要在2020年前全部完成脱贫,任务十分艰巨。贫困农户大多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缺乏资金和其他生产资料,通过实施补贴政策鼓励企业与农户合作,充分利用农户家庭的原有资源,提高农户自我发展的能力,促进贫困户增收脱贫。

二、问: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中《脱贫攻坚鼓励企业参与工业扶贫开发实施方案》第二项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且合作2年以上的,每户一次性补贴3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精准脱贫摘帽标准及认定程序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1号)(规定了脱贫摘帽标准及认定程序)。

三、问:“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给予一次性补贴的对象是什么?

答:补贴的对象为企业,即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且合作2年以上的企业。企业应是依法登记,有工商营业执照。

在调研论证、征求意见中,有些贫困县提出,补贴发放的对象不应仅限于企业,应放宽到目前已在贫困村普遍设立的村民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我们未采纳这一意见,主要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