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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3年12月26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关于我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2〕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事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