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文化项目及文化产业园区用地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珠府〔2014〕1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 珠府办函〔2018〕181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珠府〔2023〕9号》规定, 全文废止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重点文化项目及文化产业园区的发展,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
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管理试行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就加强我市重点文化项目及文化产业园区用地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重点文化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市文化产业政策、具有一定投资规模、经济社会效益突出、市场前景良好、在全市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的基本建设类和文化产品(活动)类文化产业项目。
本意见所称的文化产业园区,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并具有相应的基本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物理空间的文化产业发展集聚区。
本意见所称的用地主要是指发展的产业方向符合《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管理试行细则》中的珠海市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企业认定行业参考目录(详见附件),且用于重点文化项目及文化产业园区的用地。
二、部门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市文体旅游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房地产登记中心以及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文化项目及文化产业园区用地的规划、土地出让、建设审批、登记、监管、服务和扶持政策落实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城市行政执法、税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对项目性质和适用范围有争议的,由市文体旅游局负责认定。
三、用地原则
重点文化项目及文化产业园区用地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合理分配资源的原则。
重点文化项目及文化产业园区用地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且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四、投资要求
申请重点文化项目及文化产业园区用地的项目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开发建设项目已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
(二)用地规模不少于5000平方米,其中文化产业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
(三)投资强度不低于5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项目引进时明确的其他要求。
五、用地出让
重点文化项目及文化产业园区用地,综合考虑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后按规定确定出让底价,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重点文化项目及文化产业园区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五十年。
六、用地建设
重点文化项目及文化产业园区用地建设用于文化及与文化主业相关的产业的建筑面积(下称主业建筑)不得少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85%。
重点文化项目及文化产业园区用地建设用于为重点文化项目及文化产业园区发展配套的员工宿舍等建筑(下称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外。
七、地价政策
重点文化项目及文化产业园区用地级别和级别范围,参照《关于珠海市2011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珠府[2011]99号)关于住宅用地级别(共八级)和用地级别范围的规定予以确定。
重点文化项目及文化产业园区用地实施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地价政策,用地出让基准地价分别为一级地500元/平方米,二级地400元/平方米,三级地300元/平方米,四级地230元/平方米,五级地160元/平方米,六级地120元/平方米,七级、八级地均为100元/平方米。如我市现行基准地价政策修订且修订后的政策涵盖文化产业用地的,则按照新修订的基准地价执行。
重点文化项目及文化产业园区用地,在容积率小于或等于1时,按用地面积计收地价;容积率超过1时,按建筑面积计收地价。
重点文化项目及文化产业园区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配套设施建筑面积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5%的部分,按相应功能的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其重点文化项目及文化产业园区用地功能保持不变。
八、转让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