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中小综合〔2016〕7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苏工信规〔2022〕4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步伐,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工信部印发的《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
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省经信委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认真抓好本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培育,加强指导和服务,全面提升基地建设和管理水平。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1月29日
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2〕14号)、《
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4〕52号)、《
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
国发〔2015〕32号)和工信部印发的《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
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营造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通过程序认定并公告的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服务功能齐全、创业创新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具有示范意义与作用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的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乡镇工业集中区、城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省级示范基地的认定、公告、管理与指导。各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与指导。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省级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鼓励和引导各地加快建设一批创业环境好、创新活力强、企业成长快、服务效率高的示范基地。示范基地应遵循以下建设原则:
(一)科学规划,生态发展。各地应结合城市、城镇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加强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彰显特色,有序推进示范基地建设,努力营造适宜企业创业创新,政务商务便捷高效,生产、生活、生态协同发展的创业创新环境。
(二)政府引导,多元发展。强化市场化运行和政策推动发展,明确法人主体,广泛集聚社会资源,共同推进示范基地建设与服务。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广泛参与示范基地建设与服务,努力实现多元投资,多元发展。
(三)整合资源,共享发展。充分利用现有的园区、孵化场所及城镇楼宇、校舍、厂房、仓库等载体资源,新建或改造一批基地,完善基地的基础设施与配套服务功能,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服务。
(四)分类指导,协调发展。鼓励和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培育一批高端装备制造、文化创意设计和软件、信息、以及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的小型微型企业创新示范基地;鼓励和引导县域以下地区重点培育一批农副产品生产加工、机械制造、工业设计、电子商务等优势传统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的示范基地。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省级示范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50家,基地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其中高端装备制造、文化创意设计和软件、信息、以及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的基地从业人员不少于500人)。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主体内部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基地建设时间2年以上。
(三)运营主体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可兼职),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4家。
(四)服务业绩突出。有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服务台账齐备,信用良好。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五)经设区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考查推荐。
第八条 示范基地申报应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服务功能中的四项服务:
(一)信息服务。具有开放的、便于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查询的信息服务系统和线上线下联动服务功能,年服务企业7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创业辅导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项目研发、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或技术对接5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