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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体育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体育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丽政办发〔2011〕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体育贡献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体育贡献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的决定》精神,鼓励全市各级体育管理部门和教练员切实做好体育工作,积极为体育事业发展贡献力量;激励广大运动员更好地发扬体育精神,奋勇拼搏,争取荣誉,提高竞技体育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在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全国体育大会、亚锦赛、全国锦标赛(冠军赛)中获得相应名次的运动员,以及运动员的原带训教练员、训竞管理人员;

(二)在省运会、省体育大会、省级青少年锦标赛(冠军赛)、省中学生联赛(指篮球、足球、乒乓球联赛,下同)总决赛中获得相应名次的运动员,以及运动员的带训教练员、训竞管理人员;

(三)引进高水平教练员的单位;

(四)引进、输送优秀运动员的单位及相关人员。

二、奖励办法和标准

(一)在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全国体育大会、亚锦赛、全国锦标赛(冠军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

1.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丽水籍运动员,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8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2.在世锦赛和亚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丽水籍运动员,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1.5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0.8万元奖励。参加世锦赛非奥项目类比赛获得以上相应名次的,减半奖励。

3.在全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丽水籍运动员,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4.在亚锦赛、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全国体育大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丽水籍运动员,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0.5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0.3万元奖励。在亚锦赛、全国锦标赛(冠军赛)非奥项目比赛中获得以上相应名次的,减半奖励。

(二)在省运会、省体育大会、省级青少年锦标赛(冠军赛)、省中学生联赛总决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

1.省运会

⑴在省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丽水籍运动员,分别给予2万元、1.2万元、0.8万元奖励;集体项目(指篮球、排球、足球)以规程规定的金牌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