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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2001〕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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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为解决各地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快实施步伐,不断扩大覆盖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尽快出台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和对公安民警的医疗照顾措施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原有合理的医疗待遇不降低,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粤府办[1999]104号)和《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108号),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务必在年底前实施。

根据省委、省政府对公安民警医疗特殊照顾的有关政策,公安民警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同时公安民警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抵扣个人帐户后的余额列入当地财政专项解决。各地要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安干警公费医疗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4]467号)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尽快制定实施办法。
 二、合理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确定的,不要求有过多的结存。目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有较多结存的地区,可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参保人员的基本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