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财规〔201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2017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和市级国库,纳入中央和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设立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天津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津市管委会)。
天津市管委会由市文化广播影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局)和市财政局组成。负责全市电影专项资金征缴管理,研究提出我市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我市电影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审核市级分成的电影专项资金预决算。
天津市管委会人员组成报国家管委会备案。
第五条 天津市管委会在市文广局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缴库、预决算编制、账务核算、票据使用、报表报送、电影票房收入监管、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七条 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包括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影院、影城、影剧院、礼堂、开放俱乐部,以及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等特殊形式电影院。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的电影票房收入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数据核定。
第八条 电影专项资金由天津市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按月征收。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于每月8日前,向天津市管委会办公室申报上月电影票房收入和应缴纳的电影专项资金,并按规定足额上缴资金。
天津市管委会办公室对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上缴电影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发现申报不实、少缴纳资金的,应当要求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限期补缴。
第九条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管理电影专项资金上缴工作。每月8日前,缴款人持天津市管委会办公室填开的《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到非税代理银行将电影专项资金缴入国库。
第十条 电影专项资金按照4:6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市级国库。
应缴中央国库的资金,由天津市管委会办公室于每月20日前,缴入财政部为国家管委会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应缴市级国库的资金,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直接缴入天津市国库。
第十一条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电影票房收入情况,并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天津市管委会办公室核实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全年电影票房收入,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对其全年应缴电影专项资金的汇算清缴工作,并向国家管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地区全年电影专项资金征缴情况。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电影专项资金,不得自行改变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四条 天津市管委会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将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