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到期失效】
沪劳保就发〔2005〕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09)14号)规定,有关小企业再担保和逾期贷款社区合议制度的规定不再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
》 ( 沪人社就发〔2013〕38号
)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规定与 沪人社就发〔2013〕38号
意见不一致的,按 沪人社就发〔2013〕38号
意见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沪人社就发〔2015〕44号
)规定,规定与 沪人社就发〔2015〕44号
通知不一致的,按 沪人社就发〔2015〕44号
通知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16年8月12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8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法〔2016〕301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1年8月15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银行:
现将《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ОО五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微小型企业的创业环境,帮助自主开业者解决融资难的问题,现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担保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并在本市注册开业的下列对象,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一)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负责人;
(二)自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的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人自有资金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50%,并且能够按规定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个人担保;
(三)申请人所办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小企业(以下简称“劳动(经济)组织”)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一致,应当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
(四)申请人所办的劳动(经济)组织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符合如下规定: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70%;
2、小企业从业人员在10人(含10人)以上的,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50%;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70%;
(五)申请人所办的小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供最近一期的纳税凭证。
三、个人担保额
(一)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负责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银行提供有效的个人担保:
1、贷款金额在7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
2、贷款金额在7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
3、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个人担保。
(二)小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应当足额向银行提供有效的个人担保。
四、担保方式
(一)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负责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个人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提供担保。
(二)小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其个人担保提供再担保。
五、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一般为3年。
六、担保申办流程
(一)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负责人申请开业贷款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等证明材料,向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所在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开业贷款申请书》和《开业贷款计划书》;并签收《开业贷款担保申请告知书》(详见附件一)。
2、区县初审
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担保政策辅导、个人诚信记录调查、身份资格确认、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审查、专家论证及推荐等初审工作。
3、财务分析
受托的社会财务咨询机构应在收到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提供的贷款申请文件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出具贷款项目财务分析报告。
4、担保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