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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产业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产业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5〕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进一步优化产业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3日


进一步优化产业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实施办法

  为转变土地利用方式,进一步优化产业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助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亩产倍增”计划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杭政〔2014〕12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产业用地是指工业用地、工业(创新型产业)用地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产业用地。
  (二)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组织编制产业用地布局规划,并根据产业用地布局规划确定产业项目门类和供地方式;发改、经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根据产业用地布局规划和属地政府意见进行项目审查。
  二、差别化用地保障
  (三)年度新增用地指标用于工业用地项目建设的,原则上用于保障国家级开发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和省级开发区;其他产业项目用地原则上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解决。
  (四)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杭州市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准入指导意见》,建立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准入评价制度,实施项目准入管理,根据项目用地投入产出效益、能源消耗、环境影响以及是否符合产业导向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按照评价结果进行排名,分配年度新增产业用地指标。停止向国家、省、市明确限制和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
  对税收、产值等指标明显高于杭政〔2014〕12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产业项目,可适当放宽投资总额、投资强度等其他指标管控要求,具体标准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确定。
  (五)市经信部门要指导、督促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在2015年年底前全面建立工业企业分行业分等评级制度,侧重“亩产效益”指标,确定鼓励类(A类)、提升类(B类)、淘汰类(C类)等工业企业分类标准及综合分值。对于鼓励类(A类)工业企业项目,优先保障其新增用地指标供给;对于提升类(B类)工业企业项目,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供地;对于淘汰类(C类)工业企业项目,相关部门原则上不予安排供地。
  (六)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属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用地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价。
  (七)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空间布局,制定本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指导目录和项目审查标准。市区符合条件的工业用地项目由区政府(管委会)先行审查论证,经市产业发展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召集市发改、经信、环保、国土资源、招商、规划、财政等部门联审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按市政府批复修正地价组织出让;各县(市)符合条件的项目参照市区模式自行研究确定操作办法。
  (八)市区存量工业项目升级为创新型产业项目的,经区政府(管委会)审查,市发改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区政府(管委会)可委托规划编制单位启动宗地选址论证及控规局部调整工作。宗地选址论证及控规局部调整经规划部门组织论证批准后,由发改部门调整相应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规划部门核发具体用地规划意见,国土资源部门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
  三、弹性化出让年期
  (九)重大招商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鼓励类产业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可按50年确定,实行一次性整体出让;产业用地土地出让年限按30年确定的,土地出让起价按照0.6系数确定,实行“先租后让”或一次性整体出让。具体土地出让年限及方式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根据产业项目确定。
  (十)30年期产业用地实行“先租后让”的,应先签订为期6年的租赁合同,租金按总地价的10%确定,一次性收取,暂不办理《土地使用证》。租赁用地履约情况考核验收达标的,可签订剩余年期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为30年期土地出让金总额扣除已缴纳租金后的差价,并按规定办理30年期《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年限按交地时间起算;租赁用地履约情况考核验收未达标的,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解除租赁合同,由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租金不予返还。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收购标准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根据评估价格研究确定。
  四、绩效化评价考核
  (十一)实行履约监管协议书及履约保证金制度。产业用地出让后,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与受让单位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明确产业项目行业门类、投资、产出、税收等要求。一次性整体出让的产业用地履约保证金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总地价的10%确定,30年期“先租后让”的产业用地免收履约保证金。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履约监管协议书,确定本地区履约保证金征管额度和方式。
  (十二)市经信部门要牵头完善杭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原则上,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公告出让的产业用地,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对履约监管协议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意见书;市经信部门要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税、招商引资等部门,不定期对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履约监管协议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
  (十三)产业用地履约监管协议书执行情况评估工作在厂房按规定要求竣工、设备全部安装完成、项目投入生产或试生产三年内进行。具体评估内容包括产业政策执行情况、投资情况(含项目投资总额、亩均投资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