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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档案局关于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档案局关于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杭劳社险〔2004〕1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0月15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社保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19〕12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21〕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市委办[2004]6号)精神,现就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人事档案移交街道(乡镇)管理提出如下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一)杭州市区户籍,并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移交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管理。
(二)区、县(市)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人事档案暂不移交。
二、人事档案的移交
(一)企业移交退休人员档案前,应对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列出清单并装订成册,按街道(乡镇)分别编制《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档案)移交名册表》(以下简称《(档案)移交名册表》,见附一)。
1、装订成册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标明材料形成日期,并按顺序编页。档案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书写或用复写纸复写。
2、档案材料应以原件存档,除电传材料可用复印件存档外,其他材料一般不得用复印件存档。
3、退休人员档案材料的分类与清单目录如下:
(1)履历材料。包括在职期间填写的各种履历表、登记表和与之相关的个人自传材料等。
(2)各类鉴定材料。
(3)各类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材料。包括院校报考登记表、学历的毕(肄、结)业登记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申报(审批)表等。
(4)政历材料。包括入党、入团、加入民主党派、参军退役、知青插队、出国等相关材料。
(5)奖惩材料。包括各种奖励、立功、表彰、评选先进、劳模材料(评审材料遗失,需审阅表彰证书原件后以复印件存档);处分、审查材料,或受刑事处罚等相关材料。
(6)其他材料。包括招工、调动审批表,工资调整审批(登记)表,出国、退休(职)审批材料,工龄审批认定材料等。
(7)1993年10月以后退休的原固定职工档案中必须存有《固定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审批表》。
(8)下列退休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档案材料:
①因病退休、退职人员须有因病退休、退职审批材料;
②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须有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材料;
③享受工伤待遇退休人员须有享受工伤待遇审批材料;
④受刑事处罚人员须有受刑事处罚的有关材料;
⑤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须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评审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