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亩产倍增”计划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
杭政〔2014〕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
国发〔2008〕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 ( 国土资发〔2012〕4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实施“亩产倍增”计划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案的通知
》 ( 浙政办发〔2013〕81号
)等文件精神,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现就我市实施“亩产倍增”计划,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的认识
我市人多地少,可利用土地资源禀赋不足,必须坚持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大力弘扬集约促转型的发展理念,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对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重要性的认识,全面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大力推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优化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效缓解土地供需矛盾,力争到2020年底,实现全市单位建设用地GDP比2010年底翻一番,基本形成与我市市情相适应的节约集约用地体制机制,为建设“美丽杭州”提供要素保障。
二、优化土地空间格局
(一)完善土地规划体系。各地要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优化配置规划指标,合理安排城乡发展用地空间和建设规模,组织编制功能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村庄土地利用规划,构建科学合理的土地规划体系。
(二)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各地要全力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推进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建立完善补充耕地指标市统筹使用制度。2013—2017年,全市垦造耕地9.2万亩,实施建设用地增减挂钩2.2万亩,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110万亩,有序启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整乡镇推进试点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监管,落实后续管护责任,提高垦造耕地质量,打造城乡统筹示范区。
(三)开展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因地制宜引导城市、城镇建设合理利用低丘缓坡土地资源,探索“台地工业、坡地城镇”等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新模式,合理确定低丘缓坡试点规模,明晰试点项目规划定位,制定综合开发利用激励政策,有效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保护优质耕地,提升集约用地水平。
(四)提升农村宅基地集约化水平。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建立计划指标、规划空间先使用后核销政策措施,探索宅基地收购和退出机制,鼓励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相对集中的村民住宅。
三、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管控
(一)严格工业用地准入管理。市经信部门应会同发改、科技、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制定工业项目准入指导意见,提高工业用地准入门槛,进一步提升工业用地产出效率,国家级开发区、省级产业集聚区新增工业用地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产值不低于85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40万元/亩;省级开发区、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下同]新增工业用地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产值不低于72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30万元/亩;其他新增工业用地投资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350万元/亩,产值不低于63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25万元/亩。
严格执行工业项目投资总额、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准入指标,建立招商引资项目联合审查制度,对于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项目,一般通过租赁土地或厂房解决,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单独组织供地,具体项目评估准入及审查办法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另行制定。
(二)引导工业用地向开发区(园区)集中。市区原则上停止向开发区(园区)以外供应零星工业用地;市区以及国家级开发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停止向高能耗、高污染、科技含量低的一般性传统工业项目供地。鼓励开发区(园区)建设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转让,中小企业原则上通过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用房。
本意见下发前已经办理农转用的零星工业用地,原则上应调整用地性质。特殊情况经各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可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继续公开出让,但必须在2014年6月30日前成交完毕。
(三)严格土地使用标准。提高建设用地强度指标,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2,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8,工业用地中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对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或行业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历史文化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或建筑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山边、湖边、河边等地域,经规划部门充分论证并报有权一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在本行政区域内允许实行动态平衡。
四、促进城镇低效土地盘活利用
(一)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制定城镇低效土地再开发利用激励政策,列入试点的项目用地,根据城市规划已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按规划用途依法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调整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应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征购后公开招拍挂出让。
(二)鼓励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符合产业导向并经区、县(市)政府批准的,工业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调整产业类型;用而未尽等空闲土地可以整体或分割收回,全额退还对应土地出让金并参照原土地用途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经规划部门批准,工业用地上闲置建筑物等资源可以临时改变使用功能并缴纳土地年收益。
(三)构建低效用地腾退机制。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开展低效利用土地调查,对辖区内不符合产业发展要求、产能低下、圈而不用等低效用地进行登记造册,纳入收回计划。政府收回低效利用土地的,可以退还原土地出让金并给予银行利息和合理收益补偿。
(四)提高零星国有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对无法独立分宗且不具备单独招拍挂出让条件的零星国有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周边已出让地块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