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委托登记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委托登记的通知

浙工商企〔201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5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市监法〔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通知精神,为进一步体现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准登记委托由代表机构所在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申请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委托由所在地经工商总局授予外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登记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二、对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设立须经审批的代表机构,由省工商局负责,如上述代表机构所在地属杭州、宁波的,分别委托由杭州、宁波市工商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