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仲裁当庭裁决案件办法》的通知
粤劳仲[2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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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劳动仲裁当庭裁决案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劳动仲裁当庭裁决案件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依法及时、高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含派出庭、中心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案情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在调解不成时可以当庭裁决。
第四条 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当庭裁决:
(一)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问和金额有争议的劳动报酬案件;
(二) 双方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不存在争议,只是对经济补偿金额及给付时间有争议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案件;
(三) 已确认为工伤并就伤残评定等级不存在争议的工伤案件;
(四) 劳动关系清楚,未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社会保险争议案件;
(五) 其它适合当庭裁决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